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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313号 (2)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薛某(已判决)注册成立常州XX有限公司,组织、招募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担任业务组长,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利用陌陌、探探、微信、QQ等社交软件,以虚构的漂亮女性身份结交男性被害人后,再以暧昧、挑逗性语言诱骗被害人下载悠趣平台的“仙界奇缘”手游,继而以游戏中结婚、办酒席、送花、生孩子等事由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游戏中进行大额充值,从而获取高额提成。截止案发,薛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上海市闵行区王某2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2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索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93,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70,000余元;被告人丁某某担任业务组长期间,其组员骗取被害人钱款计54,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34,0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23,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计19,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1.1元、被告人索某某、丁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审理中,被告人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王某1、高某1、胡某、吴某、高某2、王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薛某、张申、郭某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情况说明、后台业绩数据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均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3,001.10元应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继续退赔。
诫勉语:索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夏 琦 贤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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