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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8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省委,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某1,男,2000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0年10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XX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2001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苗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皮某某,女,2000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女,2001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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