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304号 (3)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6部、硬盘5块予以没收;被告人阮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刘某1、龙某某、吴某某、皮某某、袁某、李某退出的赃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诫勉语:刘某1、龙某某、吴某某、皮某某、袁某、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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