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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宝山区,暂住本市宝山区。2017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宝山区XX村XX号XX室住处开设赌场,每周三次参照香港赌局,接受参赌人员蒋某、陆某、邵某等人投注。
同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检查笔录》《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及实物照片;证人陆某、蒋某、邵某的证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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