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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2021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1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8月下旬,至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海上御景苑小区,翻墙进入XX号楼XX室XX房,后多次采用爬墙翻窗的方式至该小区多户居民家中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8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至1号楼302室被害人李大泉住处,窃得香蕉若干。
2021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至1号楼301室被害人孙啸明住处,窃取大米、鸡蛋等食材并在厨房烹饪食用,被孙啸明返回发现后逃逸。
2021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至1号楼301室,窃得水果、香烟若干、小米充电宝10,000毫安一个(价值人民币46元);后又至1号楼202室被害人章某处,窃得蛇纹石玉一块(价值人民币116元)。
2021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至1号楼1401室被害人李宝凤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030元、零食若干。
2021年9月3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XX宾馆XX房间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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