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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2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
)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辩护人朱莉,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朱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李某、路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成立仲惠公司,通过招募的业务团队,以向上海本地中小微企业投资为名,通过高额年化收益且承诺保本吸引社会公众出借资金,非法集资后将资金出借给延边XX集团有限公司。后又陆续推出“天使合伙人”、“秸秆新能源综合利用改造”、“拍吖吖”电子商铺销售等项目,均以高额年化收益吸引投资人出借资金,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亿余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2018年3月至12月在仲惠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伙同戴某等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上述仲惠公司理财产品,并从中获利。经司法审计,陈某任职期间参与签订的投资合同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其中续签合同1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600余万元。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28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投资人马某、平某、杨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证人提供的会员出借咨询服务合同,天使合伙人协议,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审计意见,到案情况,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宏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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