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4刑初9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曾用名:江某某,男,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专车司机,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江某驾驶牌号为沪AXXXXX2的小型轿车,沿徐汇区XX街XX路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时,因疏于观察而未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造成小轿车车头部位与被害人陆某(女,殁年71岁)驾驶的沿XX街XX路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尾部相撞,陆某跌地后被江某所驾驶的机动车碾压拖行,随后该机动车撞击道路右侧人行道电杆后停车,造成被害人陆某当场死亡、两车物损、电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明知途经群众已报警仍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经认定,江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江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陶某、朱某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长期车辆租赁框架合同、司机合作协议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江某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事实。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江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江某到案情况。4.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