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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1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玉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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