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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胡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在经营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期间,伙同XX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团队,以XX公司名义,采用拨打电话、聚餐、旅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百能易旭”养老院项目或认购“百能易旭”养老院原始股可获得7%-15%不等的年化收益利率等,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顾某在XX公司位于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的办公地点担任部门经理,伙同张某等人从事上述业务。经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顾某在担任XX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其团队募集资金达490余万元,XX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26万余元,24名客户实际损失460余万元。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顾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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