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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花某某,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理财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长宁区,暂住本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21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启昕,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中专文化,合星集团下属合星财富公司理财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暂住本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某某、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某某、徐某及辩护人谢启昕、陈镞锋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两次,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团母公司,合星财富公司主要股东。合星集团存续期间,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控制合星财富公司等公司以有限合伙、保理类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花某某、徐某二人先后入职合星财富公司,担任公司理财经理。二人在职期间,通过打电话、朋友介绍等方式开展上述业务。
经司法会计鉴定,花某某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资金1,600余万元;徐某募集资金1,1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13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已退赔30万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工商登记资料、证人尤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认购协议及银行转账流水,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花某某、徐某作为合星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花某某、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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