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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341号 (2)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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