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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XX,大专文化,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理财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暂住本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赵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两次,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集团”)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控制下属合星财富、合星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以有限合伙、债权转让等形式,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9月入职合星财富静安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任职期间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89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047万余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353,816.53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工商登记资料,证人尤某、瞿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理财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陈某作为合星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还认为到案后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其本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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