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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XXX,女,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XX,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抓获),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文秀,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XX,女,1994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XX,中专肄业,整形医院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连蛟,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XXX,女,1991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XX,小学文化程度,美甲店店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X,女,1999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XX,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XXX,女,1983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XX,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抓获),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斌、邹晓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及辩护人朱文秀,刘德平,朱惠亮,张燕,王斌、邹晓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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