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7101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XXX,女,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XX,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抓获),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文秀,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XX,女,1994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XX,中专肄业,整形医院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连蛟,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XXX,女,1991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XX,小学文化程度,美甲店店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X,女,1999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XX,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XXX,女,1983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XX,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抓获),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斌、邹晓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X、何XXX、白XXX、刘XXX、樊XXX及辩护人朱文秀,刘德平,朱惠亮,张燕,王斌、邹晓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修维(另案处理)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上海等全国多地,经查,2021年3月,被告人刘XXX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20盒减肥压片糖果出售给被告人朱某。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XXX及朱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利益,从被告人刘XXX处购入上述减肥产品后,再另行加价出售,经查,2021年2月,被告人刘XXX以人民币499元的价格将1包减肥胶囊出售给买家胡某2。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XX处依法扣押黑色袋装粉红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75粒,粉色袋装粉红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59粒;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XX处依法扣押减肥胶囊240粒,粉色减肥压片糖果1,260粒;2021年2月25日,涉案人员朱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朱某处依法扣押粉色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363粒、黄色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65粒、白色圆形减肥压片糖果1,476粒;2021年5月19日,民警从买家胡某2处依法调取粉色减肥糖果2粒、金色减肥胶囊1粒、红色减肥胶囊1粒。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胶囊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何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修维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全国多地,期间,程某(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利益,以被告人何XXX作为货源依托,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推广,招揽顾客,再由被告人何XXX直接发货至买家处,程某、何某则从中赚取差价。经查,2021年3月,程某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买家胡某1出售减肥压片糖果20粒,何某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买家周琴出售减肥压片糖果100粒。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樊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被告人何XXX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上海等全国多地。
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何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何XXX处依法扣押“YSCOFFEE”减肥产品13袋;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樊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樊XXX处依法扣押黄色减肥胶囊22粒、袋装心形粉红色减肥压片糖果365粒、盒装心形粉红色减肥压片糖果160粒、圆形粉红色压片糖果140粒;2021年3月26日,民警从买家胡某1处依法调取心形压片减肥糖果20粒;2021年3月27日,民警从买家周琴的丈夫桑某处依法调取粉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80粒、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40粒、粉色圆形片剂80粒。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胶囊、咖啡、片剂中均检出XXX成分。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