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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167号 (4)
被告人白X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白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二是其主观恶性小,自行服用后,仅在自己的客户群售卖,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其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四是其家庭困难,孩子尚小,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刘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二是其主观恶性小,部分减肥产品没有销售过,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其愿意退赔退赃,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樊X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樊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二是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其家庭困难,需要尽快回归家庭;四是其愿意退赔退赃,请求法庭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少二个月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修维(另案处理)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上海等全国多地,经查,2021年3月,被告人刘XXX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20盒减肥压片糖果出售给被告人朱某(另案处理)。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XX处依法扣押黑色袋装粉红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75粒,粉色袋装粉红色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59粒;2021年2月25日,涉案人员朱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朱某处依法扣押粉色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363粒、黄色爱心形减肥压片糖果165粒、白色圆形减肥压片糖果1,476粒;
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刘XXX等人为牟取利益,从被告人刘XXX处购入上述减肥产品后,再另行加价出售,2021年2月,被告人刘XXX以人民币499元的价格将1份减肥产品(内含1包粉色减肥糖果,1包金色和红色胶囊)出售给买家胡某2。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刘XXX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XX处依法扣押减肥胶囊240粒,粉色减肥压片糖果1,260粒;2021年5月19日,民警从买家胡某2处依法调取粉色减肥糖果2粒、金色减肥胶囊1粒、红色减肥胶囊1粒。
经检验,上述涉案减肥压片糖果、胶囊中均检出XXX成分。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何XXX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修维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全国多地,期间,程某(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利益,以被告人何XXX作为货源依托,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推广,招揽顾客,再由被告人何XXX直接发货至买家处,程某、何某则从中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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