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7101刑初167号 (6)
一、被告人刘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何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白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樊X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潘大华
人民陪审员 唐修龙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