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913号 (2)
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尚有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金红妹
书 记 员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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