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1094号 (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四千四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胡佳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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