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1)沪0118刑初1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21]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依法传唤至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街XX号华新派出所2号讯问室内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因民警即被害人顾某制止其肆意吵闹,突然情绪激动,先后采用言语侮辱、右手扇打其面部方式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其左侧面部挫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监控录像、被害人顾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钱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警察证,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其系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曾因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多次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