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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24号 (2)
一、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1,617.05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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