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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
,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培頲、张天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许培頲、张天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一次,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集团”)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团母公司,合星财富公司主要股东。合星集团存续期间,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控制合星财富公司等公司,以有限合伙、保理类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入职合星财富公司,担任公司理财经理。其在职期间,通过发展亲友等方式招揽客户开展上述业务。经司法会计鉴定,王某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资金30余万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愿退赔情节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合星集团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团母公司,合星财富公司主要股东。合星集团存续期间,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控制合星财富公司等子公司,以有限合伙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3月入职合星财富公司,担任公司理财经理。其在职期间,通过发展亲友等方式招揽客户开展上述业务。经司法会计鉴定,王某募集资金40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30余万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在公诉阶段,被告人王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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