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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女,1991年6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褚飞鹏,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褚飞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两次,并分别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集团”)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控制下属合星财富公司、合星卓越公司等子公司,以有限合伙、债权转让等形式,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程某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合星卓越公司任职,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程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7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284万余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程某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并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主动退赔311403.49元。
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希望法庭从轻处理,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合星集团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控制下属合星财富公司、合星卓越公司等子公司,以有限合伙、债权转让等形式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程某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合星卓越公司任职,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程某非法吸收资金87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284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民警至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将被告人程某传唤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主动退赔全部个人违法所得31140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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