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253号 (2)
一、被告人龙斯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及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书 记 员 陈美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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