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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职校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唐某明知荷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裕公司)与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之间并无实际业务往来,为获取开票费,唐某介绍荷裕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另案处理)从XX公司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涉及税额合计人民币81,752.58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随后,唐某根据事先约定收取开票费人民币25,320元。
经侦查,2021年1月13日,唐某在本市闵行区的居住地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同年3月1日,唐某退赔了开票费人民币25,3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唐某的多次供述,证人江某的证言、购销合同及手机电子银行转账截屏,证人余某、贾某的证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税务机关出具的涉案发票认证情况及完税证明,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对账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人民币25,320元的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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