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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78号 (2)
一、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鸿发
书 记 员 陶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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