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535号 (2)
被告人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部分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朱 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