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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35号 (3)
被告人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部分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朱 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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