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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6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3年1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中专文化,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公司”)理财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1年2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维芳,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周维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两次,并分别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团母公司、合星财富公司主要股东。合星集团存续期间,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控制合星财富等公司以销售有限合伙、保理类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2月入职合星财富公司,担任公司理财经理。其在职期间,通过亲友介绍等方式开展上述业务。经司法会计鉴定,王某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资金400余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是从犯且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并有退赔情节,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合星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团母公司、合星财富公司主要股东。合星集团存续期间,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控制合星财富等公司以销售有限合伙、保理类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于入职合星财富公司担任理财经理。其在职期间,通过亲友介绍等方式开展上述业务。经司法会计鉴定,王某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400余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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