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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2021年6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明贵,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宋明贵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两次,并分别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团母公司、合星财富公司主要股东。合星集团存续期间,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控制合星财富等公司以有限合伙、保理类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10月入职合星财富公司,担任公司理财经理,后升任团队经理。其在职期间,通过亲友介绍等方式开展上述业务。经司法会计鉴定,郑某及其团队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4300余万元。
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在公司中级别较低,参与程度较轻,系从犯;其通过亲友介绍方式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希望法庭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合星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系合星集团母公司、合星财富公司主要股东。合星集团存续期间,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控制合星财富等公司以签订有限合伙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郑某入职合星财富公司后,先担任理财经理,后升任团队经理。其在职期间,于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通过亲友介绍等方式开展上述业务。经司法会计鉴定,郑某及其团队募集资金93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4300余万元。2019年5月28日至6月11日,郑某自愿向3名投资人退赔95万元,后获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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