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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XX,大专文化,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公司”)闸北分公司理财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21年3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颖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辩护人徐颖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两次,并分别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集团”)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控制下属合星财富公司、合星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以有限合伙、债权转让等形式,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江某于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在合星财富公司闸北分公司任职,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江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50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1191万元。
2019年6月20日,民警至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C栋303室将被告人江某传唤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合星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控制下属合星财富公司、合星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以有限合伙、债权转让等形式,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江某于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在合星财富公司闸北分公司任职,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江某非法吸收资金3508万元,未兑付金额1191万元。
2019年6月20日,民警至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C栋303室将被告人江某传唤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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