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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163号 (2)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贺某某、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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