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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0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上海XX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2021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桀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朱桀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张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XX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员工被告人杨某等人的身份证件,注册大量空壳公司,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发票。被告人杨某自2017年入职后,在明知张某等人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提供身份证件给张某用于注册空壳公司,根据张某的指令以上述空壳公司名义直接对外虚开发票、从开票公司银行账户提取现金配合张某等人虚开资金走账等。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公司共8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52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33947136.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龚某、陈某1、陈某2、顾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控辩双方提出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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