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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2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X,男,1992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X及辩护人沈惠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何XXX根据他人授意,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资金转移,同时实施帮助招揽持卡人、协助资金转账等行为,共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审计,何XXX共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8万元。
2021年7月1日,被告人何XXX在湖北省广水市XX路XX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XXX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XXX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X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何XX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证人夏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人员基本信息,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何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等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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