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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246号 (2)
一、被告人何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谢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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