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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1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2月15日生,XX,初中文化,达丰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8月28日生,XX,初中文化,达丰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柳阴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潘蕾敏、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钱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向其支付好处费人民币2,100元。后刘某将王某的上述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约定收取好处费。
2021年5月下旬,顾某被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47万余元,因蒙受损失,于同月30日自杀身亡。经查,顾某被骗款项中的9万元直接汇入王某提供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2021年5月31日、6月1日,被告人王某、刘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的证言,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相关微信交易及聊天记录,居民死亡确认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相关勘验、扣押、辨认笔录,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均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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