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165号 (2)
一、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宏
人民陪审员 俞 健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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