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10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仲惠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惠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志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1〕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翁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李某、路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XX公司,通过招募的业务团队,以向上海本地中小微企业投资为名,通过高额年化收益且承诺保本吸引社会公众出借资金,非法集资后将资金出借给延边XX集团有限公司。后又陆续推出“天使合伙人”、“秸秆新能源综合利用改造”、“拍吖吖”电子商铺销售等项目,均以高额年化收益吸引投资人出借资金。至案发,仲惠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亿余元。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袁某于2014年9月起任职仲惠公司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其中续签合同16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400余万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袁某接公安人员电话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并退赔钱款36万元。
被告人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投资人孙某、齐某、薛某等人提供的相关投资人信息登记表,会员出借咨询服务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审计意见,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犯判决书,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