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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无业,初中肄业,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曾用名苏某,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农民,技校肄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东,上海德禾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胡弘、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张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自2021年5月7日起,委托吴某(另行处理)出面租下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通过赌博网站返水获利。被告人潘某招揽被告人苏某在上述地点担任赌场操盘手,并邀请庄某(另行处理)入住该房屋,承诺给予好处费要求庄某为他出面顶包。该赌场招揽赌客张某、谭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2021年6月2日,公安机关接报至上址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潘某、苏某以及赌客张某、谭某、涉案关系人丁某,并缴获电脑主机、赌资人民币6,300元等。经电脑数据显示,从2021年5月29日至6月2日,该赌博账号实际投注金额共计760,925元,码量共计670,700元;其中2021年5月31日至6月2日,该赌博账号实际投注金额共计534,775元,码量共计468,1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关系人丁某,证人张某、谭某、吴某、庄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投注额截图、赌博场所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潘某、苏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苏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苏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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