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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36号 (2)
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提出该赌场系其与丁某共同开设,法庭就此询问公诉机关意见,公诉机关表示目前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丁某涉案,故此公诉机关就本案不再变更、补充起诉等,且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已经注意到了被告人潘某的相关供述,并已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继续侦查,目前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丁某下落不明,如有新的证据证实其确实涉案,将进行另案处理。潘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潘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认为丁某确实可能涉案,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苏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苏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苏某系坦白、从犯、家庭困难,希望法庭对其判处拘役刑。被告人苏某在辩护人对起诉书载明的刑期提出异议后,坚持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苏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苏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苏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潘某的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苏某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苏某适用拘役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某在涉案赌场担任操盘手期间,该赌场所使用的赌博账号实际投注金额共计534,775元,码量共计468,100元,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苏某的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苏某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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