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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上海市黄浦区保安公司第三分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臧高韵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得知被害人朱某之子晏某1因户籍原因无法在沪参加中考的情况后,遂向朱某谎称自己能为此事提供帮助,但需要操办费用。被害人朱某信以为真,于2021年6月1日在其开设于本市XX路XX号的文印店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赵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又通过手机银行向赵某转账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某得款后自行花用殆尽。为掩盖上述谎言,被告人赵某于同年7月初自制一张“特困生就地中考申请表”,并通过微信让他人私刻“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公章和“审核通过入档”印章各一枚,盖于该申请表上,以此向被害人朱某谎称就地中考事宜已经办妥。7月5日下午,被害人朱某经向相关单位查询,发现并无被告人赵某所称的中考政策。当晚,朱某的丈夫晏某2在本市XX路XX号附近找到赵某,要求其还款,未果后由朱某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并从其借住处查获伪造的“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字样的公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各一枚,以及“审核通过入档”字样的印章一枚。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朱某作了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伪造的“特困生就地中考申请表”,伪造的公章和印章及其照片,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朱某出具的收条,相关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户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明,相关电话录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上海市黄浦区XX中心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南外滩支行转账汇款单及被害人朱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赵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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