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697号 (2)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赵某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建议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并自愿认罪,其家属已帮助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字样的公章一枚、“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字样的公章一枚、“审核通过入档”字样的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延风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