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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2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XX,小学文化,废品回收站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帆,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21〕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张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6月间,李某、宋某1等人(均已判决)在本市静安区、杨浦区A公司敷设于相关电缆工井内、未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的休止电缆。其中,2020年5月17日晚,李某等人窃得军工路1286-1号至虬江变电站北侧电缆工井内135米(经价格认证,该处电缆的价格为每米人民币335元,总计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电力电缆后,转移并出售给王某1(已判决)。次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6,800元的价格向王某1收购该电力电缆,并将上述电缆取出铜线后加价出售获利。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人民币57,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俞某的证言笔录,同案犯李某、宋某1、宋某2、王某1、王某2的供述笔录,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国网上海市B公司市区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提供的关于被盗电缆价值和被盗电缆使用状态的说明,国网上海市B公司市北C公司运维检修中心提供的电缆资料说明,公安机关调取和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废品收购场照片,举报电话录音,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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