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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XX,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现居住于山东省巨野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项昌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芮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2日受理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于9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项昌军、张芮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上家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各类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等产品,并通过微信渠道进行推广,再加价出售至全国多地。经查,作为上游货源,其曾向周某某、邓某某、闫某某等(另案处理)多名下游销售商大量提供涉案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
2021年3月11日,民警根据线索前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XX小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被告人高某某住处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高某某为毁灭证据,反锁房门,将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软件予以删除,并销毁了部分减肥压片糖果、减肥胶囊。被告人高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查获尚未销毁的“番茄丸”胶囊115粒、“黑蝴蝶”胶囊480粒、“小黑”胶囊25粒、“燃脂瘦”90粒、“黄旱堂”药片1,185粒、压片糖果药片1粒。经检验,上述“黑蝴蝶”胶囊、“小黑”胶囊、“燃脂瘦”“黄旱堂”药片产品中均检出xx成分。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销售时间较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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