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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王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XX街道XX路XX弄XX号XX室、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XX号XX室等地开设用筒子麻将牌以“斗牛”形式赌博的赌场,并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为该赌场从事为赌客兑换现金以及借款的工作。2021年7月24日凌晨,民警在上述XX路XX号XX号XX室内当场查获该赌场,抓获多名赌客并查扣赌具以及赌资人民币4万余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王某曾受过行政处罚,故均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诫勉语: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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