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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女,1966年11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某某集团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并利用“哈灵麻将”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赌博,并以向大赢家收取台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2.6万余元。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奚某、赵某、吴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附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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