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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44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手机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徐凌浩
人民陪审员 周葆峰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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