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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上海执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2020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衍、王倩,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日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赵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预约代驾至本市虹口区白玉兰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交接车辆。后被告人王某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客车从白玉兰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停车场出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出其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胡某、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醉酒驾驶案件移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等书证,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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