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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承某,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向阳,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承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日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承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承某在本市虹口区XX路、车XX路口附近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民警拦下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执法。在民警阻拦其离开、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承某对执勤民警秦某、施某实施推搡、拳击等行为,致二人受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承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施某、赵某、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调取的执法记录视频、路面监控、截图及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承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承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承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承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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