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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羁押,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始,被告人张某受同案关系人董某(已判决)雇佣,负责为董某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XX楼房屋内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的赌场看监控望风,谋取非法利益。2020年12月10日23时许,民警至上述场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同案关系人董某、周某、张某1、严某(均已判决)及参赌人员十余人,缴获赌资若干及电脑主机、场内监控摄像头、作案手机等物。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张某2、徐某、何某等的证言、同案犯董某、周某、张某1、严某的供述及部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及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马 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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