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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绰号:豆豆),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山区。2020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被告人窦某、张某结伙,由被告人张某提供赌球网址、账户及密码,被告人窦某负责在本市虹口区XX村XX号XX室招募赌客下注赌球、在网址登陆账户下注并与赌客进行结算赌资,事后二人对赌资进行分赃以获利。
2021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窦某、赌客李某、韩某、夏某,并查获相关作案工具。2021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宝山区XX村XX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被告人窦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窦某、张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韩某、夏某、戴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的赌球网站的截图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及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张某与他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窦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窦某、张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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