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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13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海阔翔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8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小平,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晨纯,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Z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闫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闫某及辩护人谢小平、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指定辩护人吴晨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挂靠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建上海XX公司的新建厂房项目期间,将防水工程项目分包给挂靠河南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被告人闫某。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以个人名义向闫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后经结算确认,被告人闫某分包的防水工程款共计62万元。2017年8月30日、2018年7月11日,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闫某工程款共计50万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闫某合谋,伪造金额166.5万余元的防水结算清单1份,将其个人拖欠闫某的100万元债务计入防水工程结算。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闫某以B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防水结算清单虚构事实,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A公司账户于2018年12月10日被人民法院冻结120万元。2019年3月11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发现上述案件涉嫌犯罪,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并于2018年4月18日对上述120万元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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